民|法|典|颁|布|一|周|年|啦
5月28日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颁布一周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与我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一对母子路过某小区楼下被“飞来横祸”击中。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以上条例可滚动查阅)
找不出实施者,那就所有关联住户一起赔偿,如果物业管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那也得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两名幼儿在幼儿园上课时受伤。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条例可滚动查阅)
学生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黄阿姨在超市买东西摔伤。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条例可滚动查阅)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或是补充责任。
小李被堆放在道路上的淤泥导致车辆和人员受伤。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条例可滚动查阅)
管理人、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黄在动物园被动物咬伤。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条例可滚动查阅)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五个场景在《民法典》中都有详细的解读,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管理方、组织方要是能举证说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当事人的安全,这样是可以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
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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